滬建市管〔2013〕8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家發改委等10個部委《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3年第19號令)文件精神,落實市統計局《關于同意統計報表的復文》(滬統審字〔2013〕3號)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本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工作,提高商品粉煤灰產品質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資源綜合利用的統計工作 市統計局本期頒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統計報表有《上海市粉煤灰排放利用情況》(市建材08廢01表)、《上海市商品粉煤灰產品產、銷情況》(市建材09廢02表)、《上海市脫硫廢渣排放利用情況》(市建材10廢03表)和《上海市礦渣粉、鋼渣粉產品產、銷及利用情況》(市建材11廢04表)等4張,規定的報送單位為上海市水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水泥協會),上海市資源綜合利用協會不再作為報送單位。 各相關單位應按要求填寫上述報表,按時報送至市水泥協會。市水泥協會應對企業上報的報表進行匯總、分析,并上報至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市市場管理總站)。 二、規范商品粉煤灰質量檢驗合格證 2013年7月1日起,在本市銷售的商品粉煤灰,銷售企業應當向購貨單位提供印有“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編制——2013制式”的新版《上海市商品粉煤灰質量檢驗合格證》和《上海市商品粉煤灰產品出廠質量跟蹤單》(詳見附件)。 新版商品粉煤灰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產品出廠質量跟蹤單由市市場管理總站編制,市水泥協會統一印制、管理,一式三份,購貨單位、生產單位和水泥協會各留一份。商品粉煤灰質量檢驗合格證購貨單位留存聯應當印有防偽印鑒。 三、強化商品粉煤灰生產企業質量管理 商品粉煤灰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規定組織生產,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進行銷售。不得將低于Ⅱ級的商品粉煤灰銷售給混凝土和砂漿生產企業用于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商品粉煤灰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配備有能滿足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和產品出廠檢驗要求的試驗人員和設備,并取得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企業內部試驗室檢測能力證書。 商品粉煤灰生產企業的原材料進場、生產加工、產品銷售等過程應當建立相應臺帳,臺帳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原狀粉煤灰的來源、進場時間、數量、細度等,以及生產加工方式、每批號出廠產品的檢驗情況、銷售對象及數量等。采用磨細工藝生產商品粉煤灰的,還應包括粉磨系統的用電量情況。所有臺帳按月進行統計匯總。 市市場管理總站每年會同市水泥協會組織專家對取得本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明的商品粉煤灰生產企業進行動態檢查,并對商品粉煤灰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年抽查企業覆蓋面不小于40%。抽樣檢測結果記入《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供應企業質量誠信手冊(水泥類產品企業)》。 四、建立商品粉煤灰生產企業誠信體系 1、商品粉煤灰企業應當遵守水泥類產品企業行業自律公約,在行業規范內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2、商品粉煤灰企業應當如實填寫《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供應企業質量誠信手冊(水泥類產品企業)》的相關內容,并按要求及時交相關單位記載本企業的質量監管、質量檢測、專業評價、誠信評價等情況,自覺接受各有關方面監督。上述質量誠信手冊由市水泥協會統一印制、管理。市水泥協會應當對各商品粉煤灰生產企業的質量誠信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上報至市相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年度企業質量誠信考核的依據。 3、商品粉煤灰企業應當積極參加“上海市水泥類企業合格供應商優先推薦活動”,提升行業整體水平,提高創優爭先的品牌意識,切實保證產品質量,引導商品粉煤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上海市商品粉煤灰產品出廠質量跟蹤單。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二O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