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簡化辦理程序,方便服務企業,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日前下發《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包括企業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外資退出、跨省變更等情況,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直接進行證書變更。 建設工程企業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 根據通知,下列七大類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及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企業新設合并,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及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合并后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即在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同意后,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企業外資退出,即外資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后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原有資質的; 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并按規定申請重新核定。企業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涉及的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申請辦理企業資質,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新企業應當提交原企業法律責任承繼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若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只能同時申請該項資質的最低等級。 通知要求,內資企業被外資企業(含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業的,按照有關規定核定,變更后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企業重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業績。 住建部還明確,該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7]229號)同時廢止。 來源:建筑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