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發文稱,在調研機構對我國各行各業總體稅收負擔做的統計中,包括建筑業在內的服務業以25.1%至38.8%的稅率大大高于制造業21%的稅負。該文認為,現行稅收政策不利于服務業發展,沒有“公平對待”,并呼吁“這種現象亟待改變”。 營改增是福是禍? 李克強總理在今年“兩會”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簡稱《報告》)中指出:“改革已經進入攻堅區和深水區。”深化改革“要從群眾最期盼的領域改起,從制約經濟社會發展最突出的問題改起,從社會各界能夠達成共識的環節改起,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據住建部市場監管司一位處長在第三屆中國建筑企業職業經理人年會上透露,建筑業納入營改增試點最晚在2015年。營改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減稅的利好效果多次為官方所津津樂道。 營改增果真是建筑施工企業的“福星”么? 筆者認為,《報告》中上述這段話,也大體上概括了當前我國深化稅賦改革所面臨的形勢,改革的路徑和改革的任務。把建筑施工企業的稅負問題放到《報告》明確規定的這些語境體系中,可以看出前述文章認為當前稅收政策對服務業不利于發展,顯示“不公平”,呼吁“亟待改變”的看法。作為來自建筑施工企業一線的管理人員,我們也對建筑業營改增從理論到實踐談一談自己的想法。 建筑行業稅改應該從行業出發 毫無疑問,稅收深化改革是大勢所趨。依法照章納稅,是憲法賦予企業法人、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但是,作為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也不能因依法征稅帶有某種強制性,而忽略改革進程中應予重視的“最期盼”、“最突出”、和能與各界“達成共識”的必由之路。這既是對納稅人主體的尊重和依靠,也是十八大以后中央所強調的群眾路線、民主意識等優良傳統回歸之必需。 筆者認為,在建筑業行將開展的營改增試點中,應該回答并注意解決究竟是“減負”還是“增負”的原則問題。 建筑業是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提高就業率,刺激和加大內需,破除城鄉二元結構,構建新型城鎮化尤其是農民市民化等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又一個強力“引擎”。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是我國長期追求的目標,在某種意義上它甚至帶有戰略性。 因此,建筑業的稅賦深化改革成功與否,能不能達到預期的“利好”目的關系重大。它不是靠主觀的良好愿望,也不是靠“閉門造車”式的所謂“頂層設計”,更不是靠幾個知名“學者”敲擊鍵盤定出個什么“比例”能奏效的;它應該是靠“邁開腿,勤動嘴”,“到工地、到企業”,不恥下問等大興調查研究、走群眾路線的務實作風的回歸,把稅改方案建立在符合市場規律,兼顧各方利益和切實可行的基礎上。 暫行方案脫離行業軌道 據中國建設會計學會完成的對66家建筑施工企業的調研報告顯示,如果將建筑施工企業的稅率由營業稅稅率3%直接上調到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的增值稅稅率11%繳納的話,66家建筑施工企業2011年應繳納增值稅同比稅額減少的僅有8家,占12%,而實繳稅額增加的卻有58家,占88%,而且這66家建筑企業中有24家年總營業額為1194.64億元,按3%的稅率應繳納營業稅僅35.84億元,“營改增”后銷項稅額118.39億元,應繳納增值稅將達69.67億元,實際稅負為5.83%,比營改增前增加稅負高94.4%。 另根據一份調研報告指出,大型總承包企業稅負增幅為57%,中型企業稅負增幅為72.86%,專業建筑公司稅負增幅為73%,小型建筑企業稅負增加竟達3.6倍。 上述數據充分說明了營改增的設計方案的初衷也許是美好的,但它的實施細則很大程度上脫離這個行業的實際。不是營改增這只“鞋子”去適應建筑業這個“大腳”,而是要“削足適履”,不然,實踐中就必然要出現“南轅北轍”的負效應。 建筑施工企業的營改增,有許多現實問題擺在我們面前需要認真研討應對。 多因致稅負由減變增 造成企業實際稅負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根據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而進項稅額抵扣不足主要表現在: ⑴建筑施工企業人工費約占總成本的30%—40%,這部分成本是根本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進項抵扣的(誰見過勞動者出賣勞力而獲取工資還要開發票?)。而占總成本40%—50%的材料采購,在目前也很難做到全額抵扣,因為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的材料采購存在就地取材、個體供應的情況。 ⑵不同材料進項抵扣的差異也很大。如一般納稅人銷售的自產建筑用砂、土、石料;通過自己采掘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質來生產出來的磚、瓦、石灰、自來水;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商品砼時,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以上列出的材料都是工程項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占合同價款比例較大,這就使得施工企業使用這部分材料時可用于抵扣的進項稅稅率只有6%,而不是17%。 ⑶國家明文規定的減免或退稅產品和勞務,如商品混凝土,在很多地方是實行免稅的,有的建設項目商品混凝土費用占主要業務成本的20%以上。 ⑷營改增前購買的機械設備進項稅及機械租賃費進項稅很難抵扣以及稅改后的金融業被劃為建議征稅類,貸款利息極有可能拿不到專用發票。 ⑸建筑承包合同簽訂后,建設單位確定由其提供的多種材料和大型設備,供貨方將直接對口建設單位,這些材料和設備是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也無法取得專用發票。同時,工程施工用的水電也與甲供材一樣,難以取得專用發票。 ⑹異地施工項目,如果項目所在地暫未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企業將無法取得專用發票。 綜合上述種種情況,企業實際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很有限,多是變數。很多項目是“隨行就市”,如人工費只升不降,又無專用發票,這種“抵扣”是“畫餅充饑”,沒有實際利好意義,它勢必造成企業稅負無形加重的局面。 增值稅是價外稅,但牽一發而動全身。實行營改增后,由于建筑市場是買方主導,業主在合同價格條款談判上占有絕對優勢。因此,即使改變了稅別,相同標的物的合同價格變化也不會很大。建筑業增加值按收入法計算,由于企業在項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甲供材料、勞務、折舊和費用等多種事項都存在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無法抵扣導致成本加大,利潤下降。同時,建筑企業購置原材料、固定資產等可按規定在會計處理上將進項稅額從原價中扣除,所以資產賬面價值肯定比營業稅時課稅小。由此來看,企業總資產將下降,總負債將上升,出現利潤下降,而這或將導致企業資產結構發生變化,從而嚴重影響企業核心競爭力。如此一來,或將觸及建筑施工企業生死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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