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近日修訂通過,將自10月1日起施行。 據悉,1992年出臺的《條例》,經過2003年和2010年兩次修正后,最近又再次修訂,并經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新修訂的《條例》共7章、62條,明確建筑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建筑科學技術研究和人才培訓,支持開發和采用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推動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上升為技術標準,促進建筑產業現代化。 《條例》對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各個環節做了詳盡的規定,特別是對招標發包的有關要求進行了明確。強調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建設工程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后,方可進行工程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發包。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建設工程招標發包又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之外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投資人,投資人具有相應工程建設資質且自行建設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而未以投標方式承接必須投標承包的建設工程的,將被責令停止建筑活動,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鼓勵使用上海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招標示范文本。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條例》明確規定,承包單位不得轉包工程。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行為:一是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其資質范圍內的全部設計或者施工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二是勘察、設計承包單位將全部的勘察或者設計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三是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全部的施工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同時,施工承包單位不得違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行為:一是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二是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實行專業分包的,三是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再分包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于違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條例》中還明確,上海市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對記載建筑市場活動中各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啟動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勵其他主體在建筑市場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條例》特別明確,對提供偽造或者變造的資料的“將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而對信用良好的單位和人員實施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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