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招標投標行業的發展,一系列相關制度規定應運而生,對招投標制度的完善和招投標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是,其中也有一些不符合上位法、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導致市場主體合法權利受限、負擔加重,嚴重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發揮,社會各方面對此反映強烈。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最近聯合印發《關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力圖改變運動式的清理模式,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長效機制,對招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行目錄管理,把所有招標投標有關規定擺到市場主體面前。 “三年一清理”奠定長效機制基礎 此次出臺的《意見》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是因為它對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提出明確要求,其中的4項具體措施對于促成長效機制建設有很強的操作性。 一是提出建立定期清理機制。各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要與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建立招標投標規定定期清理工作機制,每3年至少組織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堅決糾正違法通過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置審批事項和收費項目、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的行為,清理各個文件中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容。 二是實行目錄管理。對經清理保留的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匯編,擬定目錄,并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目錄的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 三是推進信息公開。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利用信息網絡加強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公開,并暢通意見反饋渠道,方便市場主體及社會公眾在線提出咨詢和有關意見建議。 四是完善規定審查和后評估機制。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新制定或修改招標投標有關規定,要通過信息網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新出臺的規定要報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登記、編號、備案,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實質審查。對實施超過3年的招標投標規定應當組織后評估,并根據后評估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所有招投標規定 接受市場主體“審視”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意見》嚴禁地方和部門以“紅頭文件”設置行政許可,限制市場競爭,以及違法實施行業保護和地區封鎖,禁止政府違法干預市場活動,并從約束政府權力、方便市場主體的角度,強化對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要求。 一是將信息公開作為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基礎。《意見》要求清理過程和結果、現行有效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都要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開,未公開的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把所有招標投標有關規定擺到市場主體面前,既作為執法依據,也作為監督對象,杜絕各種“土政策”、“土辦法”、“潛規則”。 二是將公眾參與作為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主要方式。改變以往行政機關內部清理的做法,將公眾參與和市場主體意見作為清理的主要依據。除了清理過程中集中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外,還要暢通意見反饋渠道,建立社會公眾意見日常收集和反饋機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 三是將嚴格程序作為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重要保障。針對“增量”,《意見》進一步強調了制定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公開征求意見程序和備案審查程序,以提高制度的科學性、民主性,嚴把出口關。同時,要求建立后評估制度,對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取得經驗、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進行綜合評價,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執行力。 招投標領域涉及面廣、參與度高、利益關聯度高、社會關注度也高。要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土政策”、“土辦法”、“潛規則”任重而道遠。《意見》的出臺有利于切實保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真正發揮招標投標競爭擇優的作用,有利于從制度上堵塞亂設審批、權力尋租的漏洞,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保護,倘若能被認真執行,對于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將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