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讓注冊建造師們發揮大作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司下發了“關于征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對《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的內容做了具體說明。 小編現在整理給大家,希望對奮進的人們有所幫助! 重點修改內容如下: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保留了153號令的基本構架和內容,重點做了如下修改: (一)進一步簡政放權,將一級建造師注冊審批下放至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將現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審批的一級建造師的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和延續注冊等事項,交由省級注冊管理部門負責,由其組織審查、辦理公示、公告等事項;為保證全國數據共享,規定要求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建造師的注冊情況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適應實際情況,調整注冊有效期,調整注冊建造師注冊專業數量要求,取消執業印章。 規定將注冊有效期由3年調整為5年;為避免注冊建造師盲目增加專業,規定一個建造師只能同時申請注冊兩個專業;鑒于建造執業印章在實際工作中使用較少,擬取消執業印章;同時,針對建造師掛靠問題,規定“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單位不得超2次。” (三)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調整注冊建造師的擔任項目負責人的項目范圍。 規定改變原來大中型項目必須由建造師擔任的要求,改為“未取得注冊證書的,不得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四)調整了個人申報資格的材料要求和規定,增加了對社會保險的考核。 由于社保證明可以保證申請人與企業唯一勞動關系,因此,在注冊建造師原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增加社會保險證明,可以有效杜絕注冊建造師掛靠行為的發生。 (五)體現以人為本,調整了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要求。 不再明確選修課和必修課的劃分,同時減少了建造師一個注冊有效期內參加繼續教育每年平均學時數量,并增加了每個注冊期內職業道德教育不少于10個學時的要求。 (六)建立誠信檔案,增加了執業登記的要求。 一是規定注冊審批部門應建立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同時明確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所包括的具體內容,包括的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獎懲情況、不良行為等內容; 二是增加“注冊建造師執業信息實行登記制度”的制定,要求注冊建造師上報其執業信息,便于主管部門及時掌握建造師執業動態,方便監管。 (七)強化信息化建設,增加對注冊建造師管理系統的要求。 一是在規定中增加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注冊建造師管理,建立注冊建造師的信息數據庫,能夠及時記錄建造師的注冊、執業、處罰等信息,并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 二是為了實現數據信息共享,規定了“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注冊建造師管理信息系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注冊建造師信息系統,并與全國統一的注冊建造師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共享。” (八)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增加了對層級監管的要求。 一是對注冊建造師義務中增加配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 二是明確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三是將偽造(“克隆”)證書列入注冊建造師禁止性行為; 四是明確對注冊建造師的處罰權限,規定“停止執行、撤銷注冊、吊銷證書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由注冊機關作出相應處罰”; 五是增加對聘用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聘用單位協助建造師弄虛作假注冊等行為,也要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