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人社局印發《濟南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意見》(濟人社發〔2015〕112號),自2015年11月1日起,凡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 企業,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可以按用人單位或建設項目參保 意見規定,凡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當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以下統稱職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 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以項目工程總造價為基數,按照2‰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在建工程項目,應當以剩余的項目工程總造價按上述繳費比例繳費。 建設項目追加總造價的,應當按照追加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 建設單位在有管轄權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限額以下不需要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工程,建設單位也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參保手續。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參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終止;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延長的,建設單位于原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順延手續。未辦理順延手續,超出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發生工傷的,依法由其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在參保有效期限內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保險各項待遇;職工在參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參保的工程項目工地上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各項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