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對于建筑服務業納稅人而言,如果分包項目較多,而又難以從分包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采用差額征稅方式對企業有利。因此如何判斷一項建筑工程是否屬于老項目值得特別關注。 根據36號文件附件2的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包括兩種: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對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只要看其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即可判定;但是對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一、如何判斷長期延續的老合同項下的建筑項目是否屬于建筑工程老項目?例如,A企業提供掘進工程服務時,與甲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中除了標的項目,還約定標的項目完成后,雙方可以續約由A企業繼續提供掘進工程服務,如果掘進工程一直延續,標的項目以外的建筑服務能否定性成為“建筑服務老項目”發生的服務? 筆者認為,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指向的是標的項目,而標的項目完成后繼續開展的建筑服務,其開工日期不能認為是合同最初約定的日期,如果繼續開展的建筑服務是2016年5月1日后開工的,則這部分服務不屬于為“建筑服務老項目”發生的服務,不適用簡易征收。 二、既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又未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均為注明開工日期的建筑工程項目是否可以認定為“建筑服務老項目”? 筆者認為,這類建筑工程項目是否屬于“建筑服務老項目”,需要提供建筑服務的企業舉證證明。如果企業可以提出入場證明等證據證明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則稅務機關可以承認標的項目屬于“建筑服務老項目”;如果企業不能提供有關開工日期的證明,或者稅務機關有證據證明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企業提供的建筑服務就不能適用“建筑服務老項目”的簡易征收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