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甲方)自行采購,提供給建筑施工企業(乙方)用于建筑、安裝、裝修和裝飾一種的建筑工程。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在建筑企業營改增后,根據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建筑企業針對“甲供材”工程,可以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這兩種計稅方法的選擇,會涉及到建筑施工企業的稅負高低,為了節省稅負,必須在與發包方簽訂“甲供材”合同時,必須考慮甲方自購建筑材料在整個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選擇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否則將會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稅負。 一、“甲供材”的增值稅法律依據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業增值稅計稅方法選擇的法律依據及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在該條文件規定中有兩個特別重要的詞“可以”,具體的內涵是,只要發生“甲供材”現象,建筑施工企業在增值稅計稅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選擇性,既可以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業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確定依據及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9)款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以上政策規定,“甲供材”中建筑企業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建筑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況下,銷售額是建筑企業發生建筑應稅行為向發包方或業主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二是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況下,銷售額是建筑公司向業主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額。例如甲房地產公司與乙建筑企業簽訂的甲供材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億元(含增值稅),其中甲方自己采購主材2000萬元,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乙建筑公司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8000萬元。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業增值稅計稅方式的選擇分析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項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根據此規定可以看出,建筑企業選擇按一般計稅方式計稅,還是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的關鍵在于稅負的臨界點的計算。 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建造服務的適用稅率是11%,而設備、材料、動力的適用稅率一般均是17%。據此,可以大概計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業增值稅計稅方式選擇的臨界點。 假設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不含甲方購買的材料和設備)為A,則“甲供材”中建筑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式和簡易計算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計算如下。 1、一般計稅方式下的應繳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A×11%÷(1+11%)-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的進項稅額=9.91%×A-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的進項稅額 2、簡易辦法下的應繳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A×3%÷(1+3%)=2.91%×A 3、兩種方法下稅負相同的臨界點: 9.91%×A-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的進項稅額=2.91%×A 推導出: 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的進項稅額=7%×A 4、由于一般情況下,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的適用稅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導出臨界點: 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的進項稅額=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17%÷(1+17%)=7%× A 5、由此計算出臨界點: 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48.18%× A 6、結論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業選擇按一般計稅方法或者簡易計稅方法的臨界點參考值是: 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 具體是: (1)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有利; (2)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占整個工程造價的多少,或者說“甲供材料”占整個工程造價的多少,是選擇計稅方式的關鍵! 三、案例分析 案例1: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分析; 江蘇省某企業委托一個中國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題樂園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造價為1000萬元,材料部份600萬元,其中“甲供材”為200萬元;安裝部分400萬元。中國京冶將其中100萬元的機電安裝工作分包給中冶建研公司。(假設購買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計稅方式下的應繳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 =79.27-(61.26+9.9) =8.11(萬元) 2、簡易辦法下的應繳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1000-200-100)×3%÷(1+3%)=20.38(萬元) 因此,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422[400萬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700萬元=385.44萬元,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比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更省12.27萬元增值稅(20.38-8.11). 案例2: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分析 江蘇省某企業委托一個中國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題樂園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造價為1000萬元,材料部份600萬元,其中含甲供材為500萬元;安裝部分400萬元。中國京冶將其中100萬元的機電安裝工作分包給中冶建研公司。(假設購買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計稅方式下的應繳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1000-500)×11%÷(1+11%)-【(600-500)×17%÷(1+11%)+100×11%÷(1+11%)】 =49.55-(15.31+9.9) =24.33(萬元) 2、簡易辦法下的應繳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1000-500-100)×3%÷(1+3%)=11.65萬元) 因此,當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105.4萬元[100萬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500萬元=234萬元,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比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更省12.68萬元增值稅(24.33-11.65). 四、建筑企業“甲供材”涉稅風險控制的合同簽訂技巧 通過以上分析,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甲供材”合同時,控制多繳納稅收的合同簽訂簽訂技巧是: 1、當建筑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時,必須要爭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業采購的材料物質價稅合計>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 2、當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時,必須要爭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業采購的材料物質價稅合計<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