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征詢意見。此次新的管理辦法在分類監管、強化招標人責權、簡化招標流程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 對于目前建設工程招投標存在的問題,《草案》表述如下:一是按照現行規定,政府投資、社會投資的項目符合法定標準的,均需要進行招標投標,不利于處理好發揮競爭擇優功能和尊重市場自主決策之間的關系;二是招標人負責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但不享有定標權,評標專家根據評標辦法確定中標候選人,但不承擔定標責任;三是部分項目存在“虛假招標、圍標串標”現象;四是由于現階段施工招標時圖紙深度不夠,定標過程過于簡單,后期誠信和履約擔保等機制沒有跟上,使得一些投標人先低價競標,再高價結算;五是現行規章限定了招標啟動條件加上還有審批時限,影響市場效率。 對于以上問題《草案》中提出: 一、社會投資項目自行決定招標方式 采取“分類監管、放管結合”的監管方式,即區分政府投資、社會投資項目,對不同資金來源的項目采用不同的監管模式,政府投資項目必須進入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而其他項目達到招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二、信用記錄作為投標人條件 招標人全權自主定標 《草案》在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招標人自主權和責任:一是擴大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權利。大型或技術復雜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可采用資格預審制,其它項目招標人可進行投標篩選。招標人可依據信用、行政處罰及投標人在本項目招標人之前工程中是否出現履約評價不合格等因素篩選出不少于15家的投標人入圍參加投標。二是強化招標人的定標權利。《草案》明確,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招標人可以依據評標委員會的推薦排序確定中標人,也可以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書進行復核澄清后,確認中標人。招標人采用復核澄清方式確定中標人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2-3名中標候選人。 三、以“承諾制”啟動招標 “簡化審批程序、放寬招標條件”作為重要切入點,采取了以下舉措:一是進一步放寬設計、勘察、監理、施工招標的前置條件。招標人在提交書面承諾、自行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后,可以自行決定開始勘察、設計招標;對于監理和社會投資項目的施工招標,招標人確認招標圖紙具備招標要求并出具承諾函,承擔相應風險后,可以視為滿足招標條件。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則需完成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政府投資項目嚴格設計變更管理 采用招標人自主定標制度,對規范招標人的定標行為以及健全招標人的約束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市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督、財政、審計、監察、金融等相關部門的通力合作,形成合力。為此,《草案》擬明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建立嚴格的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制度,發生變更建安造價變化達到一定比例的,應組織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聯合會審。 五、設計招標方式多樣化 對于設計招標,可以對方案設計、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等進行分階段招標,也可以將不同階段的設計合并招標。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單位招標。設計方案招標通過對設計方案的評審確定中標人;設計單位招標通過對投標人擬從事工程設計的人員構成、業績經歷、對項目的解讀和設計構思等評審確定中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