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建筑業企業來說,“營改增”落地后,依然有許多必須重點關注的問題。并且隨著相關政策及改革的進行,出現了很多新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理解,不僅關系到稅負的增減,更關系著企業的生存發展。 首先讓我們來看三個最新焦點問題的解答! 問題一 問:施工企業多數是按照施工進度收款的,怎么來界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答:收款就發生納稅義務。有很多企業認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要按照合同規定,比如合同中規定某年某月某日結構封頂,甲方付款50%,這就發生納稅義務。這種想法實際上是不對的,沒有付款就沒有納稅義務。 在這里要注意的是,企業不能為了“應付”“營改增”將自身利益放在后面,而是要把企業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此為基準約定付款條件。 問題二 問:“先開發票,后給工程款”是建筑企業在實際操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在新稅制環境下,容易導致銷項發票有了而進頂發票還沒有,這種情況怎么辦? 答: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問題的本質是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弱勢”。大家都知道,增值稅是流轉稅,企業稅負要多方考量,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為什么不能讓分包企業也先提供發票。當然,這只是一種思路。對于這個問題,我的建議是:給甲方開發票千萬不能太早。 舉例來說,7月份開的發票要在8月15日以前報稅,如果到7月29日甲方還沒付款,就會產生虛開發票的風險。因此,必須要和甲方商定好付款條件。 問題三 問:項目是老項目,但今年又有新的分包,新的分包合同是后簽的,分包要按照老項目還是新項目來核定? 答: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為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界定的是項目,不是總包和分包。也就是說,項目是老項目,分包就一定是老項目,不管什么時候進場,都是在為老項目提供服務。 目前,全國只有深圳和北京的規定有所不同。深圳規定,總包、分包分別按開工日期來核算。北京規定,對于沒有施工許可證的項目,總包是老項目的,分包如果是5月1號以后開工的,要按新項目核算。對于這一點,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與甲方協商,以清包工、甲供材等方式維護自身利益。 當“營改增”改革進行一段時間后,我們應該如何處理當前遇到的各種問題并且更好地應對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