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做出總體部署。 權責利統一 《意見》要求,要遵循體現基本公共服務受益范圍、兼顧政府職能和行政效率、實現權責利相統一、激勵地方政府主動作為、支出責任與財政事權相適應等劃分原則,科學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形成中央領導、合理授權、依法規范、運轉高效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落實基本公共服務提供責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效率,促進各級政府更好履職盡責。 三個劃分 一是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劃分。 適度加強中央的財政事權,保障地方履行財政事權,減少并規范中央與地方共同的財政事權,建立財政事權劃分動態調整機制。 二是完善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劃分。 中央的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地方的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屬性,區分情況劃分支出責任。 三是加快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將部分適宜由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保持區域內經濟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協調發展等基本公共服務職能上移,將適宜由基層政府發揮信息、管理優勢的基本公共服務職能下移,并根據省以下財政事權劃分、財政體制及基層政府財力狀況,合理確定省以下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 三個階段 2016年選取國防、外交等領域率先啟動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2017-2018年爭取在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 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領域改革,梳理需要上升為法律法規的內容,適時制修訂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推動形成保障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