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已執行10年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此次意見稿相對于原先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有很大變動,我們羅列出幾大變動,詳細變動請看文件全文,文末附最全新舊版對比。 要點提煉 一、去除了“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臺。 二、《征求意見稿》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注冊建造師。注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征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項目都需要注冊建造師證書執業;《征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項目負責人”擴大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都需要注冊建造師執業。 三、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四、注冊條件要求。建造師首次注冊,《征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注冊的,《征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六、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七、繼續教育。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參加培訓機構或企業自行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注冊建造師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負責培訓的組織應當出具證明材料,并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八、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