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初步設計評審工作實施細則
日期:2017-10-19 17:22:45
作者:admin
一、實施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咨詢評審單位的評審行為,提高初步設計評審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委托咨詢評估管理辦法》(滬建綜規﹝2017﹞9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工作指導意 見》(滬建綜規﹝2017﹞841號)等規范性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滿足以下任何一項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的評審工作: (一)審批制建設項目; (二)涉及全市綜合平衡及政府定價的農業、能源、交通運輸、輕工煙草、高新技術、城建、社會事業等領域核準建設項目; (三)市政公用工程; (四)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設工程。 三、建設單位申報初步設計 建設項目通過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批復和規劃土地部門設計方案批復后,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完成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后,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初步設計行政審批窗口提交初步設計審批申請并附送相關資料。 四、審批部門窗口收件 建設單位將初步設計送審資料提交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初步設計行政審批一門式受理窗口,并將相關管理部門征詢所需的審查材料分袋包裝。窗口收件人員對資料進行收件要件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收件,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收件憑證。 五、審批部門受理審查(5個工作日) 窗口收件后,將資料轉交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審批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相關受理人員,受理人員對送審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查。 針對復雜項目,審批部門在收件后1個工作日內向評審單位發放受理征詢函,評審單位到窗口領取初步設計文件資料, 并對初步設計文件資料進行初審。如初審結論認為項目需補正材料的,評審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審批部門所需補正的資料清單,審批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補正通知單”,建設單位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如初審結論認為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深度未達到相關規定要求,或較工程可行性研究、規劃方案批復的實施方案、規模、投資有較大變化,需要建設單位修改初步設計文件的,評審單位應在3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審批部門初步設計文件的問題清單,審批部門不予受理,并在1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不予受理通知單”;如初審結論認為初步設計文件能滿足深度規定及評審要求,評審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審批部門專家評審會日期及初步設計評審資料清單,審批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受理通知單”。針對簡單項目及通過初審的項目,審批部門在受理后1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受理通知單”;審批部門將建設單位提交的初步設計審批申請納入收文程序,同時向相關管理部門開具初步設計意見征詢單,進行初步設計意見征詢工作。 六、評審單位評審(20個工作日) (一)明確委托要求 審批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類型,分專業依次在評審單位目錄中選擇評審單位,并下達評審任務委托單。評審單位根據審批部門的要求,開展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評審工作。 評審單位收到評審任務委托單后,應通知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初步設計資料報送;應主動聯系審批部門及建設單位的相關人員,了解項目背景情況、現狀、性質;明確委托目的、預期結果和具體要求;收集有關管理部門對該項目的要求及前置審批環節的總體意見;記錄洽談情況,并按內部流程立項。 (二)研究資料 評審單位在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初步設計資料進行審查時,應詳細研究初步設計文件資料的內容,認真查閱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相關技術文獻,把握項目的專業特點、技術關鍵點和難點,明確評審重點。 (三)策劃項目評審 評審單位通過對項目的研究分析確定項目評審的方案(包括專題調研、現場踏勘、預備會或專家組長約談、資料送閱后收回書面意見、直接舉行咨詢/評審會等及其組合形式)和計劃(時間、地點和會務組織等);將需要說明的項目議題、資料情況、項目實施方式等整理成文字說明,作為項目資料的內容;必要時將項目策劃報審批部門核準。 (四)組建項目團隊 評審單位評審前應擬定負責項目評審工作的項目工程師、專家組組長及成員名單,并明確職責和分工。專家組成員應從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科技委專家庫內中選取,專家組名單需報審批部門審核。 (五)實施準備 評審單位應將項目有關內容輸入統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項目流轉表,同時發送評審會議通知及資料,申請咨詢費用,并做好會議匯報PPT的準備工作。 (六)調研和踏勘 評審單位根據擬定的項目評審方案和具體項目情況,確定現場踏勘或調研預備會等前期調研形式。 (七)開展項目 評審單位應承擔涉及項目評審的各項事務,包括組織或參加項目評審過程中的全部活動,填寫反映每次項目活動的會議記錄單,如實際效果、存在問題,以及意見和結論;收取專家書面意見,充分與專家溝通,就項目的主要問題,了解專家的共識和存在的異議;擬定需要建設單位及時回復意見及補充資料的告知函,經審定后發送審批部門,抄送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回復專家評審意見、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入評審期限);參加評審過程中的事務協調,如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的,應在規定時限到期前5個工作日向審批部門書面報告情況,征得書面同意后,在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完成評審。 (八)形成初步咨詢意見 評審單位整理并研究專家書面意見和會議記錄,結合項目的議題要求,同相關技術總監或專家組長研究確定評審項目的主要結論與建議,在此基礎上擬寫項目咨詢/評審報告初稿。評審單位應對設計單位根據專家意見的調整優化給出進一步結論或建議。對于經濟部分,項目概算如有調整,應注明原因及內容,概算中的估算內容應予以注明或不計;建設財力投資項目須列出概算與工可對比表。評審報告應有最終結論,分為三類,即“通過”、“意見修改后通過”、“修改后重新上報”。項目評審過程中如需審批部門協調,應及時溝通,及時報告項目進度和相關情況,召開項目協調會。 (九)交付成果 評審報告初稿須經評審單位內部審核,必要時送審批部門審核。評審單位自初步設計文件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評審報告(附帶專家意見),評審單位對評審報告的質量和相關結論負責。 (十)總結與回訪 評審單位應及時對項目評審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包括流轉表等電子文檔。同時應對評審項目的質量進行總結,適時跟蹤回訪項目客戶,收回/聽取反饋意見,掌握項目后續情況,必要時開展后評價。 七、監督檢查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定期對評審單位的初步設計評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專家對評審單位的初步設計評審工作質量進行后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