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和《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實施辦法》的通知[滬公發(2013)137號]
日期:2013-08-02 17:28:59
作者:admin
- 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市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及上海具體實施意見,根據公安部有關要求,市局制定了《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和《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抓好貫徹執行。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市局消防局聯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7月16日
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建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以下簡稱“終身負責制”),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終身負責制的實施對象包括: (一)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二)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施工圖審查人員、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三)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負責人及主責承辦、協辦、技術復核等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上述第(二)項、第(三)項所涉有關人員因工作調動、轉業、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后,如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建設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災隱患、導致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或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以及其他執法檢查活動中發現下列情形,應當啟動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追究程序: (一)建設工程在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在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過程中,發現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依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 (二)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發現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責任追究。在消防監督檢查中,依據公安部《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等規定,發現建設工程存在由于設計、施工質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在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之日起,依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時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追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建設工程發生火災事故后的責任追究。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重特大火災事故后30天內,依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時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追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負責人及主責承辦、協辦、技術復核等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追究的具體類別,主要包括: (一)建設單位類。 1. 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 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 消防設計抽查不合格或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4. 違法要求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5. 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建筑物用途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 (二)設計單位類。 6. 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施工單位類。 7. 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 消防設計抽查不合格或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9. 違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10. 未按規定隨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的。 (四)監理單位類。 11. 違法監理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五)施工圖審查機構類。 12. 施工圖審查機構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審查或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類。 13.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七)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類。 14.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一條、《上海市消防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 (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為影響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下列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認定: (一)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情形,由管轄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等責任主體,予以消防質量責任認定。 (二)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的情形,由市局消防局會同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進行調查認定,形成責任調查報告;國務院或市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的,參照其事故調查報告,形成責任調查報告,提出對責任單位、人員的處理建議。 聯合調查組應當有建筑、結構、給水排水、采暖通風、電氣、消防等專業人員組成,具有高級職稱以上的成員不應少于調查組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凡對被調查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回避,不得參與調查。 第六條 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的消防行政處罰,由管轄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應當由其它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告有關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除內裝修項目和驗收備案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項目,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交下列相應材料,并制作《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信息采集登記表》(見附件): (一)《上海市消防局警務公開》規定的送審資料; (二)建設單位項目經理、設計單位設計總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以及施工圖審查機構技術負責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及項目現場檢測負責人等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執業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是復印件的,應當由原單位或相關人員蓋章或簽字確認。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除內裝修項目和驗收備案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項目申報之日起,結合執法檔案,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檔案,并加強管理。 第九條 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范圍的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追究情形應當向社會公布,并通告建設、房管、工商、稅務、銀行、質檢等部門納入企業誠信體系。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
附件: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信息采集登記表》
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創新和加強社會消防管理,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消防安全不良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三條 市局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隊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按照分工,認真履行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采集、認定、審核、發布、撤銷、信息抄送等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公安消防支隊應當對消防監督執法中發現或者接到群眾舉報投訴的下列消防安全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并按照規定申報公布: (一)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主要包括: 1.依法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驗收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施工或者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2.公共娛樂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營業的; 3.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4.施工單位違法施工或者監理單位違法監理,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5.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受到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為,受到消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消防行政處罰行為,主要包括: 6.構成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 7.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公共建筑、倉儲建筑構成臨時查封情形的。 (三)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主要包括: 8.公眾聚集場所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9.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公共建筑、倉儲建筑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 第五條 各公安消防支隊對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在案件法定救濟時限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采集、匯總,并填寫《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公布申請表》(附件1),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市局消防局。同時,各公安消防支隊應當將《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公布申請表》相關內容錄入“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系統”,上報市局消防局。 市局消防局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各公安消防支隊上報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的審核與發布。 第六條 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同步公布在“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系統”、互聯網“上海消防網”或在新聞媒體曝光。 未經市局消防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或者刪除已公布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 第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可能妨礙正常執法或影響社會穩定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不得發布。 第八條 初次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的公布期限為6個月,再次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的公布期限為前次公布期限的2倍,最長公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期限屆滿且整改完成,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合格后,由原申請單位填寫《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公布變更報告表》(附件2),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市局消防局,市局消防局核實后刪除公布信息。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期限屆滿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原申請單位應當填寫《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公布變更報告表》,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市局消防局,延長其公布期限。 第九條 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后,違法單位和個人認真整改,確實消除違法行為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經當事人書面申請,由原申請單位核實后填寫《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公布變更報告表》,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市局消防局,市局消防局可以適當縮短該不良行為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第十條 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后,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由原申請單位重新調查核實并提出詳細報告,經市局消防局核實確認后予以維持或者更正。 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后,相應的行政處罰經執法監督被變更、撤銷的,由原申請單位填寫《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公布變更報告表》,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市局消防局,市局消防局核實后予以變更、撤銷該不良行為信息,并在原信息公布范圍內予以說明公示。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發布錯誤的,由市局消防局刪除并及時向有關單位說明致歉。 第十一條 市局消防局應當將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通報市征信辦、市建設交通委,由其納入相關誠信管理系統。 各公安消防支隊應當將本轄區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記錄匯總,抄送同級經信、建交、安監、工商、質監、金融、保險等部門。 第十二條 各公安消防支隊對本單位認定上報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負責。 市局消防局負責對各公安消防支隊上報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核查,一經發現失實或者失誤的,進行通報批評。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者營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市局消防局管轄范圍內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辦法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
附件1: 《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公布申請表》
附件2: 《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公布變更報告表》
附件3: 《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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