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國的商品住宅項目有望不必進行招標,只有保障性安居工程才屬于必須強制招標的住房范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公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修訂)(送審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今年4月24日。 根據招標投標法,2000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報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規定》設置的強制招標范圍、標準限額顯得過寬、過低,有些情況下增加了市場主體的負擔。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在當前招投標市場體系不斷健全、建筑行業利潤水平普遍較低的情況下,有必要對《規定》加以修改。 送審稿明確界定了工程建設項目的范圍。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送審稿調整了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在《規定》中,必須招標的公用事業項目有六種情形,其中一種為“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而送審稿刪除了“商品住宅”,將必須招標的住房范圍限定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將第5條第3項“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刪除,不再屬于原來規定的國家融資項目范圍;增加必須招標的項目,即“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規定》中,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為: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而送審稿將這些標準翻了一番:“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并刪除了《規定》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招標的條款。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