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 關鍵詞:背景 長期以來,建設單位行為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肢解發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單位、任意壓縮工期、壓低造價、拖欠工程款等成為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特別是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還缺乏強有力的、有效的制約機制,對有關建設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法律責任的規定還不明確,監管措施相對較少,可操作性也不強。針對以上突出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自2014年10月開始,依照《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起草了八項規定,明確提出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工程建設中應當承擔的八個方面的質量安全責任,要求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并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八項規定的出臺,為將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的責任落實到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增強責任意識,強化責任追究,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關鍵詞: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定義 為強化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落實,2014年8月,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首次提出了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的定義。八項規定在此基礎上,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定義進行了細化,即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是指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并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建筑工程開工建設前,簽署授權書,明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發包責任 工程建設活動中,建設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違反法律法規,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肢解發包,給工程建設埋下了質量安全隱患。針對這些問題,第一條明確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項目發包階段的四個“不得”,即不得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得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不得違反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指定的分包單位。 此外,針對承包單位轉包、違法分包等突出問題,這一條還提出了建設單位的“報告”責任,即規定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發現承包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行為的,要及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基本建設程序 建設單位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是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提高投資效益的重要前提。因此,第四條提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要向承包單位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并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第五條要求,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實行監理的,依法委托監理。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條要求,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和建筑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并及時移交。 ■工期、造價等方面責任 針對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任意壓縮工期、壓低造價、不單獨列支安全生產措施費用等問題,第二條規定,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組織發包時必須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和工期,并提出了四個“不得”,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迫使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拖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費用和工程款,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等。同時,對確實需要壓縮工期的,要求組織專家予以論證,并采取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相應措施,支付相應的費用。為保障作業人員特別是一線農民工作業條件和工傷權益,解決安全生產措施費用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第三條要求,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組織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和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 ■工程實施階段責任 針對建設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違規插手工程建設過程,迫使承包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設計或施工等問題,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第六條提出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加強對工程質量安全控制和管理的要求,規定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階段四個“不得”,即不得以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以各種形式要求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以各種形式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建設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關鍵詞:處罰措施 嚴格處罰是遏制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有效手段。八項規定詳細列出了建設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違反每條規定應受到的行政處罰。例如,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建設單位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處建設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要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或處理。同時,為了發揮信用懲戒機制作用,對違反規定的,要作為建設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不良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在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