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并嚴格征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批準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先補償安置,后實施征地”;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征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在補償內容方面,草案在現行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亮點一 刪除30倍補償上限規定 現行規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解讀: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表示,這些規定與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但現在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問題。從補償標準看,30倍的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草案:刪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內容,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解讀: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研究員黨國英認為,如果被征收土地原用途是農地或畜牧用地,按照原有用途補償的話標準就會過低。同時,補償標準取消30倍的上限,體現了中央和國務院過去幾年來一直強調的對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合法利益的保護。 亮點二 增加社會保障補償內容 草案:在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解讀: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認為,這次草案增加社會保障補償內容,就是著力解決土地城市化和農民城市化不匹配的問題。 宋大涵介紹,初步考慮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并發給房屋所有權證書。 亮點三 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 草案: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解讀:王錫鋅說,土地管理法草案提供了基本的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框架性的原則,這是對國務院要制定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的指導性的上位法的要求,也指明了補償的基本方向。這些原則性的規定以及對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辦法的授權,標志著國務院征補條例的制定已經進入了實質性的關鍵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