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關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活動,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總包人是指承接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的建筑業企業,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的建筑業企業。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應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施工分包活動。 第四條 上海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權限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水務、市容綠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專業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職責分工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市特定園區管委會負責各自管理區域范圍內的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進行合同備案。 第六條 鼓勵建設工程施工進行專業分包,提高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 分包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專業分包的要求,并承諾本項目的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分包納入總包人的統一管理。 第八條 總包人可以將其承接工程中適合專業化施工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分包人,專業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專業工程再行分包。 總包人或專業分包人可以將其承接工程中適合專業化施工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人,勞務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條 需分包的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總包人應在投標文件或施工總包合同中明確,未明確的,不得分包。但因設計變更增加特殊技術和工藝要求及專利保護的工程,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施工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推行使用經審查后的施工圖編制工程量清單進行施工招標。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招標文件中的暫估價。 建設工程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重要設備、材料以及專業工程,達到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總包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招標方式應當與總包招標方式一致。 暫估價形式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以下流程進行招標: (一)在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發布招標公告信息; (二)從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完成專家評委隨機抽取及語音通知; (三)在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示暫估價招標的中標結果; (四)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總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的,應將擬分包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的內容、數量、選定專業分包人的資質、信譽、施工能力等情況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委托監理的工程,應當先通過監理單位審核。 第十三條 專業分包人選擇勞務分包人的,應當將擬分包的勞務作業的內容、數量、選定勞務分包人的資質、信譽、施工能力等情況分別向總包人和建設單位報告,方可實施。委托監理單位的工程,應先通過監理單位審核。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分包合同應當由總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簽訂,暫估價的發包合同也應由總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應當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標明款項的支付方式和時間,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 鼓勵使用國家和本市制定的各類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 分包合同以及合同主要內容變更應當由總包人或分包人向合同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內容履行完畢,應向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核銷。 第十六條 總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依法和依據合同規定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分包合同不免除總承包合同中規定的總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七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總包人和分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及時支付工程款。實施分包的專業工程、勞務作業合同款應通過總包人支付給分包人;專業分包人發包的勞務作業合同款應通過專業分包人支付給勞務分包人。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雙方凡約定合同另一方提供履約擔保(支付擔保),自己一方必須對等提供支付擔保(履約擔保)。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總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嚴格按合同的內容進行竣工結算,并保持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相一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合同簽訂與履行、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審核和檢查。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指定分包人,不得擅自將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給分包人,不得要求總包人將已經承包范圍建設工程分包給指定單位。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人應加強承包范圍內的各類分包活動的統一管理。總包人和分包人應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施工活動實施管理。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備與承接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項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質量和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和崗位證書,并具有勞動合同和社保關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審查施工分包隊伍的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等情況,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擔分包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違規行為,應要求總包人或分包人整改,并按照監理報告制度,向相應的安全質量監督機構報告施工分包活動有關情況。未委托監理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或委托項目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總包人和分包人應加強對一線作業人員管理,作業人員應持有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上崗,特殊工種應持相應證書上崗,不得使用無證人員。 第二十三條 禁止總包人或分包人將其承接的工程違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總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總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四)總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五)專業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勞務分包人將承包的勞務作業分包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督,并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一)對分包合同備案的監管; (二)對以暫估價報價的專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管; (三)對施工分包現場行為的現場檢查; (四)對現場項目管理人員到位情況檢查; (五)對一線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信用記錄標準,將建設單位、總包人、分包人和項目負責人在施工分包活動中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和個人誠信手冊,并依法公開和使用不良行為記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摘錄自上海建筑建材業網站) |